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周廷駿即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 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 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 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8年7月8日就 任為宇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字 第137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 年度司司 字第16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5 號、 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號、101年度司 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06號 、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年度司司字第95號、104 年度 司司字第1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 1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7號、106年度司司字第10號、106 年度司司字第89號、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107年度司司字 第125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1號裁定准許展期108年7月8 日 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 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字第137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99年度司司字第16號、99年度司司字第66號、100 年度司 司字第1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15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13 號、101年度司司字第97號、102年度司司字第7號、102年度 司司字第106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3 年度司司字第 95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17號、106 年度司司 字第10號、106年度司司字第89號、107年度司司字第22號、 107年度司司字第125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1 號清算完結展 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
,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9年1月8 日完結宇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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