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61號
SCDV,108,司促,6161,201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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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謝佑旺 


債 務 人 余雲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佑旺於民國(下同)105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余雲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10,634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7年02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110,63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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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