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49號
SCDV,108,司促,6149,201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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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4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王宏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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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77,102元    │94.1.28~104.8.31 │19.71 │暨自民國94年1月28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
│ │        │104.9.1~清償日止 │15  │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 │
│ │        │         │   │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
│ │        │         │   │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 │
│ │        │         │   │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 │
│ │        │         │   │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
│ │        │         │   │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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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