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132號
SCDV,108,司促,6132,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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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彭烘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算,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3/9/27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
  約定於98/9/27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94/4/2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
  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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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