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019號
SCDV,108,司促,6019,2019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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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胡虢飛 

債 務 人 洪龍進 

一、債務人胡虢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胡虢飛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洪龍進負清償責任,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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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