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01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胡虢飛
債 務 人 洪龍進
一、債務人胡虢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肆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胡虢飛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洪龍進負清償責任,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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