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44號
SCDV,108,司促,5744,2019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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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承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4,601,318元   │108.5.1~108.6.1  │  1.54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8.6.2~清償日止 │  2.31  │內,按年息0.154%,超過│
│ │        │         │(遲延利息)│6個月者,按年息0.308%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2 │1,676,573元   │108.5.1      │  1.87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年息0.187%,超過│
│ │        │         │      │6個月者,按年息0.374% │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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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