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承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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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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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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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01,318元 │108.5.1~108.6.1 │ 1.54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8.6.2~清償日止 │ 2.31 │內,按年息0.154%,超過│
│ │ │ │(遲延利息)│6個月者,按年息0.308%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2 │1,676,573元 │108.5.1 │ 1.87 │自民國108年6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年息0.187%,超過│
│ │ │ │ │6個月者,按年息0.374% │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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