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73號
SCDV,108,司促,5673,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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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建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息
  至96年8月12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03,945元
  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
  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
  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二、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
  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即債務人僅繳納本
  息至94年11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4,10
  9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
  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6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契約,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
  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茲因聲請
  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
  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
  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
  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年息百分之15計算。詎料前開欠款
  現尚有53,346元未獲清償,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屢為催討迄
  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即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民國93年4月2日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
  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
  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
  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相對人即債務人自民國
  93年4月2日起至民國95年5月2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17,464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5,442元、利息1,122元、違約金9
  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建強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303,94│     │月13日起  │      │       │
│  │5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建強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264,10│     │月27日起  │      │       │
│  │9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建強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3,346│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9 │至民國104年8│年息15%    │
│  │   │     │月1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4│新臺幣│黃建強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5,442│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建強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3,94│     │月1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建強  │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4,10│     │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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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