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79號
SCDV,108,司促,5579,2019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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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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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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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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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27,652元   │108.4.10~清償日止 │1.86 │自民國108年5月1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年利率0.186%,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72%,按月計收違約金,│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 │        │         │   │九期為限。      │
├─┼────────┼─────────┼───┼───────────┤
│2 │3,000,000元   │108.4.13~清償日止 │1.86 │自民國108年5月14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年利率0.186%,超│
│ │        │         │   │過6個月者,按年利率0. │
│ │        │         │   │372%,按月計收違約金,│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 │        │         │   │九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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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