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20號
SCDV,108,司促,5520,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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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洪孟暄 

債 務 人 劉沛翎 

債 務 人 洪宇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肆佰叁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孟暄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
    邀同債務人劉沛翎洪宇康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
    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
    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190,632元整。約
    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洪孟暄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157,43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劉沛
    翎、洪宇康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宇康、洪│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57439│孟暄、劉沛│1月1日起  │      │       │
│  │元  │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宇康、洪│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7439│孟暄、劉沛│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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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