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張家維
債 務 人 劉家銘
債 務 人 施淑英
一、債務人劉家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捌仟
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家銘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
人施淑英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杜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