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9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興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許興亞於民國93年3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
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3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遲延履行時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
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9月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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