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433號
SCDV,108,司促,5433,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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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楉喬即陳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貳佰零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訴之聲明
  一、債務人陳楉喬即陳淑芳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303,209元
    整,及自民國108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82%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
    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陳楉喬即陳淑芳﹝即借款人﹞於民國95年1月
    13日,向債權人借得500,000元整,其借款明細、借款
    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
    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
    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三
    期為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合計1,200元整
    (證一)。
  三、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2月13日止,其後即未
    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債權
    人本金303,20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責任(證二)。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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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