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99號
SCDV,108,司促,2699,201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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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99號
債 權 人 蕭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陳奕錡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 8 條、第511 條、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票據 法第130 條及第131 條之規定,支票之執票人須為付款之提 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純依支票之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惟所提支票影本部分並不完整,發票人為何人無法 辨識,亦未提出表彰其已為提示之退票理由單,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完整之支票 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等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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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樹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