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
債 權 人 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債 務 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嘗
債 務 人 祭祀公業鄭萬盛
債 務 人 公業鄭萬盛嘗
債 務 人 鄭萬盛嘗
前列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一、㈠債務人祭祀公業鄭萬盛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
,㈡債務人祭祀公業鄭萬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
,㈢債務人公業鄭萬盛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
㈣債務人鄭萬盛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均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㈤前四項
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付時,其他
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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