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李文策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萌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元,然原告本件係請求被告
德萌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1萬5,057元、預告工資1萬6,884元、勞
退差額1萬3,126元、勞保高薪低報費用8萬1,720元及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其中原告請求給付預告工資1萬6,884元,因合於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原告應先
繳納500元;另關於資遣費1萬5,057元、勞退差額1萬3,126元、
勞保高薪低報費用8萬1,720元,合計10萬9,903元,則須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裁判費計算標準徵收1,110元;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
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看。從而,本件合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10元(500元+1,110元+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再補繳3,280元(4,610元-1,33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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