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19號
SCDV,107,重訴,219,2019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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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陳曉琳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文菁律師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二八九號債權憑證」,應予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二八九號債權憑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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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