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陳曉琳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文菁律師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一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二八九號債權憑證」,應予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司執字第二六二八九號債權憑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