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41號
抗告人 蘇浩銓
關係人 蘇淯賢
陳寶桂
陳寶蓮
陳寶燕
陳秀琴
陳麗琴
陳禹均
程序監理人陳詩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陳美鳳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宣示筆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10日通知限期補正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限 期通知已於108年5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遲未補正,本院再於108年6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 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抗告費用,並於108年6月20日寄存 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