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黎博承
訴訟代理人 詹明穎
被 告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8 年7 月12日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回復原職」應更正為「復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第八點第6行已論結:「 …但【並無】強制被告受領原告提出勞務給付即【回復原職 】之依據,綜此准、駁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而否准原 告就勞請求之聲明,可知關於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 「回復原職」之記載,為顯然錯誤,依上開說明,爰依法更 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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