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9號
SCDV,105,重訴,159,20190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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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上 訴 人即 李常源  住新竹縣○○鎮○○里0鄰○○○街0巷
○   ○       0號
      劉秋洴  住同上
      戴錦榮  住新竹縣○○鎮○○里0鄰○○街00號
      錢有雲  住同上
被上訴人即 祭祀公業劉高駒
原   告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守乾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紅琴
           住桃園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8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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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