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號
SCDV,105,家訴,13,20190724,6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詹宴明與被告詹政鑫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
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參加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 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 ,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 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 號判例參照)。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因本訴訟之裁 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之私法上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 敗訴,而將受不利益者;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 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一造敗訴,致第三 人在法律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 而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 告詹政鑫之債權人,原告已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聲請人為被 告中一人債權人,聲請人與兩造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 係,為輔助原告,聲請參加訴訟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等為 證。
三、經查,本件分割遺產為家事事件,聲請人僅為被告中一人即 詹政鑫之債權人,本件訴訟結果所影響者,僅係聲請人經濟 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益,難謂其就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是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於法不符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