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5年度,13號
SCDV,105,家訴,13,201907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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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宴明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詹宴欽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針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 字第1368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再,爰請 求本件於再審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 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為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者,仍以有必要情形為限。
三、查聲請人僅聲請業已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68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惟聲請人提出再審聲請是否符合要件尚未 經裁判,故本件應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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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