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 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2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上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徐翊銘
李姵儀
邱坤洋
楊岳修
徐鼎鈞
王明義
趙月香
黃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俊欣為原告元裾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元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由卓汶達變更為李俊欣,有公司登記查詢1 件在卷可稽,依法即應由李俊欣承受訴訟,惟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亦無聲明,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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