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89年度,153號
SCDV,89,竹小,153,200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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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竹小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璞
  訴訟代理人 沈智強
  被   告 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旺
                     送達代收人 廖桂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以支付命令支聲請視為起訴 。復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路九七三號一樓,有卷附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一份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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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