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竹小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璞
訴訟代理人 沈智強
被 告 鼎盛開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旺
送達代收人 廖桂欣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以支付命令支聲請視為起訴 。復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路九七三號一樓,有卷附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一份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珮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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