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政治
被 告 楊河瓅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正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政治因被告楊河瓅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河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楊 政治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 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 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則 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復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 未果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 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 到庭函文、追保函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 送達證書、108 年執更字第165 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拘提 未獲現場照片、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 果各1 份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 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