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輝
具 保 人 顏清霖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黃敏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清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顏清霖因被告黃敏輝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之1 (聲請意旨漏載, 應予補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法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並由具保人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 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後 ,由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 到庭,惟被告未如期到場,聲請人依法簽發拘票至被告之居 所拘提,惟均拘提無著,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訴字 第1956號刑事判決、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在卷可稽,顯
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蹤,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