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08年度,7號
SCDM,108,竹簡附民,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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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送達代收人 盧彥宏
被   告 張建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1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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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