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539號
SCDM,108,竹簡,539,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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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懿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懿修犯夜間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新 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107 年10月25日之扣押筆錄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鄧懿修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 1、2款之夜間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 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低度行為,應為攜帶刀械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規定,未經許可持有並於夜間攜帶管 制刀械至公眾得出入之場合,且僅因與他人發生衝突,竟 持該總長達70公分之刀械隨意揮舞,倖未傷及他人,所為 已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值非 難,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武士刀1 把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刀械, 有新竹市警察局107 年11月27日竹市警保字第1070042593號 函在卷可查,自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者。
三、結夥犯之者。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318號
被 告 鄧懿修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鄧懿修未經許可,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前某日,在新竹市 ○○路0 號幻象玩具店(另分案偵辦),以新臺幣1,800 元 購買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1 把。鄧懿修於108 年10月25日1 時25分許,在新竹市○○路○段000 號笑傲江湖KTV 與其他 客人發生衝突,而攜帶該具有殺傷力之武士刀至該KTV 門口 揮舞,為趕赴現場制止暴力衝突之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該 武士刀1 把。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二、犯罪證據:
(一)被告鄧懿修經傳未到,惟被告於於警詢中自白。(二)扣案之武士刀及新竹市警察局107 年11月27日竹市警保字 第1070042593號函、新竹市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 各1 份。
(三)當場查獲扣案武士刀之承辦員警黃俊傑於108 年1 月18 日製作之偵查報告。
三、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 款、第2 款。四、沒收:扣案之武士刀,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林李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劉浩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犯之者。
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者。
三、結夥犯之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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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