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字,108年度,559號
SCDM,108,竹交簡,559,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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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交簡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日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日爐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犯罪事實一部分,應補充 被告田日爐與告訴人彭雅真之行車方向均為「由西往東行駛 在新竹市東大路上」、被告之過失態樣為「未注意車前狀態 ,依當時現場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為「無照駕駛」 。證據部分,應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結果1 紙」外, 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為同向行駛。被告係自告 訴人之正後方追撞其機車。當時現場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 ,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有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 紙、路口監 視器翻拍照片6 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至13、15至20頁) ,足認被告應有違反前揭注意義務,對於肇事有過失責任。 而被告自承未經告訴人之同意逕行離開現場,核與告訴人之 指訴相符。從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 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茲同為肇事致人傷害逃 逸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行為所造 成危害社會之程度亦容有歧異,然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 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均為有期徒刑1 年,不可謂不重,於此情 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 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 者綜合考量其情狀有無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 量減輕其刑,俾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輕重得宜,罪刑均衡 。查被告不慎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後,竟擅自逃逸,所為固應 譴責,惟告訴人受傷情形尚非嚴重,而被告犯罪後已知正視 己非,並積極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亦具狀撤回告訴,



表示同意原諒被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等情,有新竹市北區 調解委員會108 年刑調字第116 號調解書、撤回告訴狀各1 紙為憑(見調參卷第2 頁、偵卷第51、49頁),足證被告已 盡力彌補所犯之過錯,並減免告訴人追償損害之勞費,綜觀 被告犯罪情狀,倘處以最低度刑,仍失之過苛,顯屬情輕法 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具情堪憫恕之處,爰 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曾合法考領普通重型 機車駕駛執照,竟仍貿然騎駛機車上路,且於肇事後,應可 預見告訴人因倒地而受有身體傷害,未停車察看,對其採取 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置其安危於不 顧,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 調解,告訴人亦撤回告訴,已如前述,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木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㈣被告未曾合法考領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卻貿然騎駛機車 上路,且不慎自告訴人之後方追撞其機車,應負全部過失責 任。而本罪之法定最低本刑固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惟經本 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是應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 號解釋之犯罪情節輕微,依 現行法論處仍有顯然過苛之適用情形,附此敘明。 ㈤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 偶罹刑典,且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亦撤回告訴,業如 前述,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與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 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4555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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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