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451號
SCDM,108,易,451,201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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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3646號、第365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士豪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士豪於民國104 年5 月14日起,在尹家齊所經營之址設於 新竹縣○○市○○○街000 號之「哈楴有限公司」(下稱哈 楴公司)擔任業務員,從事對公司客戶之店家出貨及向店家 收款再繳回公司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缺錢花用,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分別基於詐欺、侵占之犯意,為 以下之行為:
(一)於107 年11月12日,明知並無可食用粉圓可供貨,竟以通 訊軟體「LINE」向楊志偉佯稱有食用粉圓可出售,1 箱新 臺幣(下同)570 元,可賣給楊志偉60箱等語,使楊志偉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許自其所有之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 萬4,200 元貨款至黃士 豪申辦之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內。詎黃士豪收受前開貨款後,既未依約出貨予 楊志偉,且避不見面,楊志偉始知受騙。
(二)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向址設於苗栗市○○路0000號之「 笑喝喝茶行(50嵐苗栗中正店)」收取貨款共計6 萬9,28 0 元(歷次收取時間及金額,均如附表1 所示)後,未將 上開款項繳回公司,且無故曠職而避不見面,以此方式將 上開貨款侵吞入己。
(三)於附表2 所示之時間,明知「怡嵐茶行」、「麻吉燒(新 豐)」等客戶並未訂貨,仍向哈楴公司負責管理出貨、不 知情之承辦人員連淑菁佯稱上開客戶有如附表2 所示之訂



貨需求,使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上開店家確實有向 公司下訂上開貨品,因而交付如附表2 所示之貨品予黃士 豪。黃士豪於取得貨品後,即將該貨品運至苗栗縣竹南鎮 之鎮平商行及新竹縣湖口縣之祥信商行轉賣,得款約2 萬 餘元,並將上開款項花用殆盡後,無故曠職而避不見面。 嗣尹家齊接獲客戶投訴,始知上情。
二、案經楊志偉尹家齊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士豪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簡式 審判程序中均坦認不諱(見107 年度他字第3951號卷【下稱 3951號他卷】第16至17頁,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451 號【下 稱本院卷】第35至40頁、第49至5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楊志偉尹家齊於偵查中之指述大致相符(見107 年度他字 第3897號卷【下稱3897號他卷】第3 頁,3951號他卷第16至 17頁),並有告訴人楊志偉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 錄及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被告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 份、笑喝喝茶行出貨單7 紙、客戶應收帳款明細帳2 紙、 怡嵐茶行出貨單3 紙、麻吉燒(新豐)出貨單1 紙等件附卷 可佐(見3897號他卷第5 至7 頁、第8 至11頁、第17至19頁 ,3951號他卷第3 至7 頁、第18至31頁)。足認被告上揭具 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士豪就事實欄一(一)、(三)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一(二)所為 ,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就附表1 、2 所為之詐欺及侵占犯行,其時間密接、手段相近,係 基於接續之犯意所為,應均論以接續犯。又被告所犯2 次 詐欺取財犯行、1 次業務侵占犯行,其犯意個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於103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交簡字第694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 ,於104 年1 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本院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前案 與本案罪質不同,若加重其最低本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 虞,爰不予加重。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僅因一時 貪念,利用職務之機會,恣意侵占業務上管領之財物,更 為事實欄一(一)、(二)之詐欺行為,其守法觀念顯然



有所欠缺,造成上開告訴人等經濟上之損害,所為實有不 該;然念及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曾擔任業務員,現從事工地板模工工作,日薪約1,700 元 ,住工地宿舍,沒有其他負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上揭犯行分別獲得3 萬4,200 元 ,價值6 萬9,280 元、4 萬6,200 元之貨物,其均為被告之 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或返還告訴人等,是均應依現行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
│編號│銷售對象 │銷售時間 │出貨貨品 │收取貨款時間│收取金額 │
├──┼──────┼───────┼──────┼──────┼─────┤
│1 │笑喝喝茶行 │107年10月1日 │三花咖啡伴侶│107 年 10 月│1 萬 3,400│
│ │ │ │12 入 10 箱 │1 日 │元 │
│ │ │ │ │ │ │
├──┼──────┼───────┼──────┼──────┼─────┤
│2 │笑喝喝茶行 │107年10月1日 │三花咖啡伴侶│107 年 10 月│1 萬 5,680│
│ │ │ │12 入 10 箱 │1 日 │元 │
│ │ │ │、營養麥芽飲│ │ │
│ │ │ │品 1.8KG- 阿│ │ │
│ │ │ │華田 6 罐 │ │ │
│ │ │ │ │ │ │
├──┼──────┼───────┼──────┼──────┼─────┤
│ 3 │笑喝喝茶行 │107年10月11日 │三花咖啡伴侶│107 年 10 月│1 萬 3,400│
│ │ │ │12 入 10 箱 │11 日 │元 │
│ │ │ │ │ │ │
├──┼──────┼───────┼──────┼──────┼─────┤
│ 4 │笑喝喝茶行 │107年10月17日 │三花咖啡伴侶│107 年 10 月│1 萬 3,400│
│ │ │ │12 入 10 箱 │17 日 │元 │
│ │ │ │ │ │ │
├──┼──────┼───────┼──────┼──────┼─────┤
│ 5 │笑喝喝茶行 │107年11月1日 │三花咖啡伴侶│107 年 11 月│1 萬 3,400│
│ │ │ │12 入 10 箱 │1 日 │元 │
│ │ │ │ │ │ │
├──┼──────┴───────┴──────┴──────┴─────┤
│總計│6萬9,280元 │
└──┴──────────────────────────────────┘
附表2:
┌──┬───────┬──────┬──────┬─────┐
│編號│佯稱銷售對象 │佯稱銷售時間│騙取貨品 │貨品價值 │
├──┼───────┼──────┼──────┼─────┤
│1 │怡嵐茶行 │107 年 10 月│三花咖啡伴侶│1 萬 3,400│
│ │ │1 日 │12 入 10 箱 │元 │




│ │ │ │ │ │
├──┼───────┼──────┼──────┼─────┤
│2 │怡嵐茶行 │107 年 10 月│三花咖啡伴侶│1 萬 3,400│
│ │ │4 日 │12 入 10 箱 │元 │
│ │ │ │ │ │
├──┼───────┼──────┼──────┼─────┤
│3 │怡嵐茶行 │107 年 11 月│三花咖啡伴侶│1 萬 3,400│
│ │ │1 日 │12 入 10 箱 │元 │
│ │ │ │ │ │
├──┼───────┼──────┼──────┼─────┤
│4 │麻吉燒(新豐)│107 年 11 月│雀朝三花加糖│6,000元 │
│ │ │8 日 │奶精袋裝 │ │
│ │ │ │8*2kg │ │
├──┼───────┴──────┴──────┴─────┤
│總計│4萬6,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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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