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8年度,25號
SCDM,108,單聲沒,25,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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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堯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 108年度聲沒字第55號,偵
查案號:108年度偵字第1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壹張、新臺幣伍佰元紙鈔貳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員警於民國 108 年1月31日18時54分許,在新竹縣○○鎮○○路 0段000號, 查獲被告黃堯尚與共犯葉玉香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偵字第186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 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簽單1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500 元紙鈔 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黃堯尚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 108年3月18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868號為職權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簽單1張及50 0 元紙鈔2張(保管字號:108年度保字第217號、108年度銀 字第34號),係被告所有且為簽賭之賭單及賭資,此據被告 於警詢中供承明確(偵卷第12頁背面至第13頁),是上開扣 案物,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 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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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