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葉飛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間證券交易法事件
,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