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80號
原 告 高忠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 年5月8日
新北裁催字第48-DB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 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 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