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07號
PCDV,108,重訴,207,201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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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三田青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伶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曾芷庭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明秀 
訴訟代理人 簡明輔 
參 加 人 岳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之宣判期日,因原告與參加人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案列:本院108年度司移調字第101號),為確認上開調解內容,上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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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田青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