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三田青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伶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曾芷庭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明秀
訴訟代理人 簡明輔
參 加 人 岳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何一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之宣判期日,因原告與參加人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案列:本院108年度司移調字第101號),為確認上開調解內容,上開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七日上午十一時,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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