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寶村因108年度訴字第876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壹仟貳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