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潘姵菱
被 上訴人 柯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