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73號
PCDV,108,訴,773,2019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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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潘姵菱 
被 上訴人 柯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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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