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09號
PCDV,108,訴,1709,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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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9號
原   告 曹玉群 

訴訟代理人 連憶婷律師
被   告 陳治凱 
      張馥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所載被告陳治凱之住居所為 「新北市坪林區」、被告張馥麗之住居所為「臺北市大安區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非屬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與民事訴訟法管轄 規定不符,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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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