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37號
PCDV,108,訴,1137,2019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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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英泉 
      吳弘達 
被   告 戴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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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