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英泉 吳弘達 被 告 戴君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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