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被 告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8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8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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