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3號
PCDV,108,補,953,2019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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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被    告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847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98元。
(二) 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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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客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