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3號
PCDV,108,補,683,2019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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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張進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金章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4日108 年度補字第683 號
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依上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命抗告人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 ,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憑,但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佐,其抗告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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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