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呂正信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被 告 楊富樹
林漢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
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抗字第581 號
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667 萬3,333 元,從而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萬6,7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