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8號
PCDV,108,補,1288,2019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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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蘇義盛
被   告 許鎧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 萬
3,5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 萬3,
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167 元(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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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