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印刷酬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85號
PCDV,108,補,1285,2019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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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被   告 生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筆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印刷酬勞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50 元,應繳裁判
  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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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形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