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剛
被 告 生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筆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印刷酬勞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350 元,應繳裁判
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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