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明鴻
被 告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 告 綠金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71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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