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59號
PCDV,108,補,1259,201907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明鴻
被    告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榮洲
被    告 綠金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71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1/1頁


參考資料
龍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金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