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鼎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元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2,816 元(原告另請求違約金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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