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37號
PCDV,108,補,1237,201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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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鼎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元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被   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2,816 元(原告另請求違約金之主張為附帶請求,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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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鼎翔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