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27號
PCDV,108,補,1227,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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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陳崇億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呂振煌 
      林春草 
      廖勝哲 
      黃進發 
      黃叡哲 
      謝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0,800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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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