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陳崇億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呂振煌
林春草
廖勝哲
黃進發
黃叡哲
謝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0,800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