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西岡洋一
相 對 人 台灣山東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山東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
冊保存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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