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邱瑞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宜登科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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