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91號
PCDV,108,補,1191,201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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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鴻星
被   告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奕霈
被   告  吳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8,72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 萬1,9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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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鍋大師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