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137號
PCDV,108,補,1137,2019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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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7號
原   告 潘羿樺 
被   告 王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163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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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