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134號
原 告 劉晉佑
訴訟代理人 黃國政律師
被 告 徐雅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文彬